2018海南中小学教师禁止行为

导语 5月10日,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一起来看中小学教师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2017〕16号)等文件,教育厅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有偿补课行为提出以下“五不准”的要求:

  1、不准有偿补课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

  2、不准为校外有偿补课活动组织、推荐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

  3、不准以各种方式向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推荐校外培训机构。

  4、不准“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非零起点”教学或以其他方式诱导、逼迫或变相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不准担任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教师或以顾问等名义为校外培训机构吸引有偿补课生源提供方便。

  各中小学在职教师要学习领会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减轻中小学生课后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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