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母亲信息要求随父落户的,同时提交父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后,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3、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母的《结婚证》。
属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如果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其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国内出生的小孩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由在国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回国后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
(一)父亲为现役军人、母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母登记户口;母亲为现役军人、父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等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母在部队驻地登记户口,也可随地方居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父母双方团级部队证明;
(4)部队的《集体户口簿》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部队证明、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所生子女
(一)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由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申请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高校出具的父母在校证明;
(4)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在校证明、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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