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海口本地宝为您整理了各种不同情况下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最新最全办事指南,尽在海口本地宝。

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海口怎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母亲信息要求随父落户的,同时提交父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后,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3、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母的《结婚证》。

属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如果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其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国内出生的小孩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由在国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回国后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

(一)父亲为现役军人、母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母登记户口;母亲为现役军人、父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等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母在部队驻地登记户口,也可随地方居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父母双方团级部队证明;

(4)部队的《集体户口簿》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部队证明、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所生子女

(一)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由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申请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高校出具的父母在校证明;

(4)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在校证明、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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