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指南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被收养人已落户的,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需要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或出生落户的,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或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或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单位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由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向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办理程序: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保存材料:单位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原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