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军队文职人员落户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军队录用为文职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交验材料
1、属应届毕业生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5)军队聘用证明。
2、属非应届毕业生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聘用通知、军队聘用证明。
3、上述人员,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交集体户口簿。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军队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由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军队单位聘用证明原件;《就业协议书》、《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招聘指标批准书、政治机关下发的聘用通知、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