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落户办理指南
华侨回国定居的
华侨回国定居,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定文书复印件。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的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回乡定居证》。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港澳居民回乡定居证》、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定文书复印件。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判文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村)委会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台湾居民定居证》、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判文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