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回国人员落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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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回国人员(在国外定居的除外)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可以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父母、配偶、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母、配偶、子女落户。需要在原注销地以外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已注销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落户;户口未注销的,凭《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交验材料

1、回国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原户口注销记录并复印盖章确认;

(2)在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由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提交就业单位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已注销的,提交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5)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亲属随亲落户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办理程序

1、户口已被注销现申请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且户口未被注销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护照、《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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