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市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属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按市内户口迁移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夫妻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非迁非” 或“ 农迁农”落户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在城镇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农村地区,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或“ 农迁农”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在原籍农村有合法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本所辖区外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农迁农”迁入以及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由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本所辖区内户口性质不变的所内户口迁移(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除外),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办理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户口“非迁非”迁移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市内户口“非转农”的市内户口迁移
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的,由父母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是指:毕业生在就读的学校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未就业,直接回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户口已迁回本市落非农业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非转农”的证明材料;
4、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证明材料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市内户口“农转非”的市内户口迁移
(1)交验材料
申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夫妻投靠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子女随父母或父母随子女落户,《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3)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交验材料:《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
保存材料:《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就业,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
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就业,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省(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
2、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原件;《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