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应征入伍办理注销户口
(一)交验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入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将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注明,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出国定居的办理注销户口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出国人员已在国外取得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在国护照;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办理注销户口
(一)交验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被批准前往台湾定居人员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
(一)交验材料
1、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
2、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3、根据死亡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5)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境内有单位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确认函;
(6)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签署意见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认定书、宣告死亡法律文书、调查核实材料、使领馆或驻外机构证明、单位确认函等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