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办理对象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受理单位
生育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进行登记,村((居))计生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办理材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材料。子女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情形的可由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登记
1、村级代办。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海南省生育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村(居)计生员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计生办,完成生育登记工作。
2、乡级登记。夫妻也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
3、网上登记。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开通后,可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发证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登记的,乡镇计生办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领证
夫妻凭意愿领取《生育服务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办理的乡镇计生办领取或者在省内任何一个办证点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可委托村(居)计生员代领。
证件领取
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便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盖有发证单位电子印章的《生育服务证》。便民服务系统将通过发送信息告知登记对象(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在省内任何一个办证点领取《生育服务证》。
双方均为外省户籍
外省户籍流入本省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由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生育服双方均为外省务证》。需要跨省(区、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启用承诺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将登记和发证信息反馈给户籍地。
其他事项
(一)遗失《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对象(申请人)可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并重新办理。
(二)《生育服务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办理证明环节和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服务证》作废,并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违反国家和《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2.遗弃子女; 3.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4.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5.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育龄夫妻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