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什么情况下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

导语 大家都知道现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在多生一个的,具体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在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但是如果是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意: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