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计划生育补助最新标准(附原文)

海口计划生育补助详情,海口计划生育补助每人每月多少钱?海口计划生育补助有哪些奖励?海口计划生育补助具体奖励办法是什么?海口本地宝为您详细解答。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发证之日起夫妻双方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发放单位

1.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2.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或者属农村户籍的家庭,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包括无业人员)的城镇居民的家庭,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4.双农家庭由政府发放。

其他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二女户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的,给予夫妻双方一次性现金奖励不少于12000元。女方上环的,自上环之月起每月给予夫妻双方不少于80元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含三级)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若出现再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现有伤病残子女康复、户口迁移到外省或者扶助对象死亡等情况,终止领取扶助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达三级以上(含三级)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政府分别一次性为该家庭拨储专项扶助金20000元和10000元,经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签订协议备案,将专项扶助金存入专户;

女方年满49周岁未再生育的,按照协议到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领取一次性专项扶助金;

如女方年满49周岁前,出现再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现有伤病残子女康复、户口迁移到外省或者扶助对象死亡等情况,不得领取扶助金。

对在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尚未治愈或者尚未康复,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含三级)的人员发放扶助金。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

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的扶助金;

对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

对一级甲等并发症人员,参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者死亡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保障。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养老扶助

农村“两户”夫妻,从年满55周岁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养老奖励扶助,直至其亡故为止。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家庭和农村“两户”家庭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或上环)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另外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男方年龄满60周岁,女方年龄满55周岁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日常护理补贴。

因大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给特别护理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70元

申请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立养老机构养老的,确保安排入住,其费用参照城镇孤老户和农村五保户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申请进入私立养老机构养老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和费用优惠的相关待遇。

死亡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孤老户和农村五保户相关规定处理,费用全免。

保险、上学、就业扶助

政府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以每户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子女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农村“两户”子女,在高中教育期间每年发给生活补助费800元

城镇特困户独生子女、农村特困“两户”子女参加应届普通高考被大学录取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我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加5分。对农村子女在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优先录取和培训。

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符合“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级政府负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援助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医疗扶助

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农村“两户”子女及其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从新农合资金解决。城镇独生子女、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和农村“两户”子女及其父母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扎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安排住院。

镇卫生院每年免费组织辖区农村“两户”0-6岁子女、农村流动人口0-6岁独生子女体检一次。

生产生活扶助

爱卫部门安排农村改厕年度指标,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除享受中央、省、市统一补贴标准外,个人承担部分每户补助1500元。

村(居)民委员会在分配征地安置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所属区域户籍的,给予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二女结扎户增加半人份额。

住建部门对农村“两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各区(镇)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类别补助基础上每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1500元。对建房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各区计划生育部门、住建局具体负责,市计划生育部门、住建局监督、检查。住建部门对住房困难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享受政府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扶助待遇,此前享受的相关待遇不退还。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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