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口互联网行业员工补贴奖励政策(附所需申请材料)

导语 海口本地宝为你带来2017海口互联网行业员工补贴奖励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以上员工,如有本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按照其交易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所需材料(《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2);

  2.劳动合同;

  3.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4.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及汇总表;

  5.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所得收入证明材料及汇总表(该条所指的交易收入,交易人必须是该互联网企业的员工,且交易必须是该互联网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

  (二)落户奖励。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办理落户。

  申报所需材料(《规定》第三条落户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劳动合同;

  3.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4.在海口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纳期限至少6个月)。

  (三)住房补贴。

  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20 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

  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规定》第三条住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劳动合同;

  3.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4.连续两年在海口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按照原海府〔2015〕号文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的,56参照本《规定》“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的要求,可申请补齐差额住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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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风险管理。

  (一)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5000万元的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

  (二)实施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以跟投的方式向在海口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优质互联网创业企业投资。创业项目经专业评估且获得社会资本投资的,天使投资资金按照与社会资本1:1的比例实施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设立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第三条人才引进和培育。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以上员工,如有本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按照其交易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落户奖励。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 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办理落户。

  (三)住房补贴。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20 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

  第四条互联网创新创业聚集地扶持。该项扶持针对的是经省市认定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

  (一)初期开办费及租金扶持。获得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初期开办费扶持的,市级扶持资金按照省级扶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获得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租金补贴支持的,市级扶持资金按照实际租金的剩余部分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补贴资金不超过实际租金总额。

  (二)运营费扶持及创业辅导奖励。获得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运营费扶持或创业辅导奖励的,市级扶持资金按照省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三)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扶持。

  第五条互联网创新创业及产业发展扶持。

  (一)活动经费补贴。在海口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补贴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科工信局批准;补贴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批准。

  (二)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在国家、省、市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相应名次的本市互联网企业,按相关规定报批,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的大赛补贴奖金用于奖励优胜者。外地获奖项目在海口落地实施并注册公司的,参照执行。

  (三)支持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产业规划、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产业宣传、专项审计、资金评审等工作。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科研实力强的研究院所,以及在智慧城市、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及“互联网+”等其他最新前沿领域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培育互联网企业。

  (一)引进知名企业入驻。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海口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市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我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市设立行业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入驻我市知名互联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从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给予奖励。

  (二)招商奖励。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引进一家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我市落户,给予50万元的招商奖励;每引进一家互联网行业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招商奖励;引进国家级创新创业行业类比赛前五名项目在我市落地实施并注册企业的,从第一名至第五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招商奖励。

  (三)挂牌上市奖励。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我市注册并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2015〕56号)《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海府〔2015〕98号)同时废止。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5000 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第二至第六条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2%。

  安排风险管理资金用于实施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设立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母基金中多渠道统筹安排。

  第三条

  《规定》第二条关于“产业风险管理”,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具体实施,风险管理资金原则上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采取竞争性方式从省工信厅委托的基金管理机构、市级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的社会投资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中择优选取。设立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对海口互联网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政府资金出资额的1.2倍。

  第四条申请政策支持的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企业、机构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省、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二)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综保区)并申报纳税;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企业、机构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游戏动漫、服务外包、大数据、研发设计、数字内容、物联网、卫星导航、互联网+等领域。

  第五条申报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内容包括:企业简介、所申报的扶持条款及金额);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劳动合同;

  (三)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四)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及汇总表;

  (五)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所得收入证明材料及汇总表(该条所指的交易收入,交易人必须是该互联网企业的员工,且交易必须是该互联网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

  第七条申报《规定》第三条落户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劳动合同;

  (三)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四)在海口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纳期限至少6个月)。

  第八条申报《规定》第三条住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劳动合同;

  (三)年收入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四)连续两年在海口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按照原海府〔2015〕号文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的,56参照本《规定》“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的要求,可申请补齐差额住房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报《规定》第四条初期开办费及租金扶持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初期开办费及租金扶持申请表(附件5);

  (二)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补贴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报《规定》第四条运营费扶持及创业辅导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运营费扶持及创业辅导奖励申请表(附件6);

  (二)省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补贴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规定》第四条年度考核奖励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年度考核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经认定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

  参与年度考核的,以下三个条件应至少具备一项:

  1.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互联网众创空间。

  2.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其他类型的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入驻的互联网相关企业或团队不少于60%。

  3.根据《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海府办〔2016〕183号)认定为海口市众创空间的,入驻的互联网相关企业或团队不少于60%。

  (三)年度考核情况。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请查看附件8。年度考核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80分(不含)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申报《规定》第五条活动经费补贴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活动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9);

  (二)活动方案;

  (三)活动方案批准文件;

  (四)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第十三条申报《规定》第五条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关于“大赛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创新创业项目大赛奖励申请表(附件10);

  (二)创新创业大赛文件通知;

  (三)创新创业项目获奖证明材料;

  (四)项目在海口落地实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规定》第六条知名企业入驻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知名企业入驻奖励申请表(附件11);

  (二)知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海口市设立总部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纳税凭证及汇总表。

  本条款知名企业,主要指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即进入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 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 强企业,或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规定》第六条招商奖励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招商奖励申请表(附件12);

  (二)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证明材料;

  (三)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参照《细则》第十四条认定标准);

  (四)国家级创新创业类比赛前五名项目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落地实施证明材料。

  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需满足以下条件:累计成功孵化企业团队不少于50 家,成功孵化标准参照《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已孵化估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不少于10家;已获得创投基金 1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不少于15家。

  第十六条申报《规定》第六条挂牌上市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挂牌(上市)奖励申请表(附件13);

  (二)企业挂牌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政策实施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于实施天使投资管理的资金,将资金拨付给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联合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具体实施。

  (二)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将资金拨付给拟注资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实施。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由市科工信局组织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请落户奖励的,由市科工信局初审(如对材料有疑问的,可发函至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申请“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的,由市科工信局初审,并征求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补贴、奖励的审核时限具体如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每半年集中一次性向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资料。

  (二)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受理截止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集中完成初审(包括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事项)。

  (三)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函至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下达拨款指标,并通知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库支付局。

  (五)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库支付局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资金到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兑现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一)市科工信局按年度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汇总、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审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缴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目录,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细则自行失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失效时本

  附件:1.海口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3.落户奖励申请表

  4.住房补贴申请表

  5.初期开办费及租金扶持申请表

  6.运营费扶持及创业辅导奖励申请表

  7.年度考核奖励申请表

  8.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表

  9.活动经费补贴申请表

  10.创新创业项目大赛奖励申请表

  11.知名企业入驻奖励申请表

  12.招商奖励申请表

  13.企业挂牌(上市)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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