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清单一览)

导语 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有哪些?海口本地宝为你解答

  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许可证件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办理要件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贷款结清证明材料。

  七、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办理情况及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2.职工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租房合同;

  (3)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由信息共享数据获取,无需提供;获取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职工提供佐证);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缴纳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件。

  八、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九、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十、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

  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十三、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损失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损失,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由直属局获取;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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