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口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调整(附原文)

导语 4月2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业务材料的通知,一起来看一下有什么变动。

  2018海口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调整(附原文)

  调整内容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要携带按购房合同要求付款的发票原件;职工家庭购买二手住房的,要携带购房发票原件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二、购建房人配偶提取购建房住房公积金的,购建房人要携带其身份证件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家庭购建房。

  原文如下: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落实国务院和住建部批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多方式、多角度核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现就增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业务材料增加按购房合同要求付款的发票原件;职工家庭购买二手住房的,提取业务材料增加购房发票原件及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二、购建房人配偶提取购建房住房公积金的,增加购建房人携带其身份证件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家庭购建房。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21日起执行,请各直属局抓紧审核存量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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