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导语 海南省最近新修订了公积金提取办法,一起来看一下需要注意什么。

  一、 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5.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二、 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6.购买省外二手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三、 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 各直属局在办理购买无备案的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时,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办理提取的额度除全额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不予提取外,凡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部分视同交易,办理提取的额度以旧房抵款金额及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补缴房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为限。

  (四)注意事项

  1.各直属局在办理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业务前,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拆迁安置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拆迁安置名册。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筑施工许可证件或施工备案证明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建造许可证明材料;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1.所建/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2. 所建/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以非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办理要件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在异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偿还异地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7)提前结清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贷款结清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不超过本年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注意事项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对冲或约提业务的,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本年对冲或约提尚未足额的,可在年末申请差额提取;本年还贷已足额提取的,不得再办理对冲业务。

  2.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外,非购房人及其配偶,不能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办理情况及办理要件

  1.职工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所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

  (3)租房合同;

  (4)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5)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2.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所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

  (3)租房合同;

  (4)实际工作地和租房地两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5)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最近一次租金缴纳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计算方法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无房产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内的实际发生租房月份数*月租金,且月租金不超过900元/月/人。当期提取实际发生租房的月份应剔除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月份。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办理一次,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应在无房产证明有效期内办理,若无房产证明未标明有效期限的,应于无房产证明出具日一个月内办理。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八、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法定退休的:退休证明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3.提前退休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九、出境定居

  职工出境定居,且在我国境内的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十、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的

  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返回港澳台等出境相关证明。

  (二)办理渠道

  网厅、APP、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十三、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自住住房损失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损失,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职工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或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下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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