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小客车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公证所需材料

导语 昨日,海南省出台了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通告,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呢?海口本地宝告诉你。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延伸阅读:

   海南小客车调控管理过渡期重点业务办理说明原文

   海南省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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