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租房提取所需材料一览

导语 海口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提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这些材料有哪些内容要求?本文为你提供最新消息。

  海口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及无房产备案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2.职工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及无房产备案证明;无房产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另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提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新的通知,对以上材料做了补充。

  一、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认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解读: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是指自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有效期内,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月份数不应超过有效期内已缴存的月份数。若有效期内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的月份数也可计入可提取月份数,但停缴期间的租房地应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

  海南公积金管理局取消了租住住房提取业务的租房合同及公租房租金证明材料要件,调整为个人提供租住住房真实准确信息承诺申明办理。

  海口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法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无房产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内的实际发生租房月份数*月租金,且月租金不超过900元/月/人。当期提取实际发生租房的月份应剔除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月份。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办理一次,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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