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开通申请了吗?

导语 近期,海南省创新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从2021年5月7日试运行开启申请。

  海口安居房申请

  申请时间:5月7日起

  备注: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实施启动试运行,暂定试运行时间至2021年5月31日,试运行期间,各区行政审批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审批系统上线前,各区服务窗口以受理申请材料为主,受理标准为要件齐全。

  申请地点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安居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安居房】可获海口安居房申请入口/材料(申请表)/办理地点(上班时间/电话)、公示时间、审核结果查询、买房价格/户型面积、安居房房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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