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及材料
导语 正常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海南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和材料:
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如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海南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4、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请提交个人档案。
办公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就业局2楼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898-65231585或0898-65231582。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金】可获失业金办理入口,领取指南(材料、条件、流程),领取标准,发放时间及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