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可以开未婚证明吗?

导语 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除相关特殊情况,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海口未婚证明

  根据2015年9月18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结婚要求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8、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9、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注:证件需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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