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导语 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标准,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城乡医保缴费入口、报销比例、定点医院、药品目录、异地医保报销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