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怎么领取养老金?

导语 海口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前,需要办理相关衔接手续。

  海口养老保险衔接

  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转移衔接,二选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时的衔接: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充裕的时间里,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集地)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清退给个人。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处理:

  可按以下2种方法处理:

  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后继续缴费到满15年,并按上述(1)的办法,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如果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到满15年的条件,或者不愿意继续缴费,可以在满60周岁前充裕的时间里,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这种情况下的衔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可获办事大厅入口、待遇资格认证入口、资格认证时间及方式、养老金测算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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