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

导语 在海南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关产假,产假为98天,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可以多三个月。

  海南产假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产假为98天,最高188天。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不含当月);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

  查询:海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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