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断交可以补缴吗?

导语 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年度没有缴费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

  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养老金领取要求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推荐查询: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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