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常住户口居民、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1、首次申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校验本人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4、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①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②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③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④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上述情形,被探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7、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需提供在受理地申办的居住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
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
有无审批资格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纸质港澳签注的,海口、三亚、洋浦三地立等可取,其余市县受理的,选择省厅取证,立等可取,选择受理地取证的,3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电子港澳签注的,全省立等可取。
没有无审批资格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纸质或电子港澳签注,海口、三亚、洋浦三地3个工作日,其余市县受理的,5个工作日。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元/证
签注:
1.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2.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3.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4.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效签注24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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