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商贷主借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可以申请商转公。
商转公贷款的对象:
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商贷主借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1.商转公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为正常;
(3)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家庭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6)符合规定的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认定;
(7)能够及时落实贷款担保。
2.商转公贷款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原商贷已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含)连续正常还款,无贷款逾期记录;
(2)原商贷所购住房在本省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除向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3)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结清原商贷余额;
(4)“带押直转”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主借人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
(5)“带押直转”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贷所购住房是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下同)本省唯一住房或在全国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名下的;
(二)存在采用欺瞒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形的;
(三)原商贷已办理组合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的情形。
注:以上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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