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验,进行初审。
受理。工伤部门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审核。工伤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工伤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会议讨论,按讨论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决定。
送达。工伤部门工作人员将决定书,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工伤认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劳动能力鉴定
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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