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双方有效的结婚证,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受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双方当事人提交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需在窗口办理时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四)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