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辖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口市社会福利院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特困供养。

  启动落户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备以下材料移交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2) 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公安机关DNA及人像比对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一)落户完成后,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新增“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按户口所在地报送相应辖区人社局农保处,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费用由海口市社会福利院负责落实。

  (二)辖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口市社会福利院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特困供养。

  (三)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将其按照规定纳入医保。辖区医保部门应当根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二条(二)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依法纳保。

  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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