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海南老旧柴油车报废补贴规定(范围+标准+对象+申报)
导语 加快报废我省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货车,对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业户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025年海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报废我省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货车,对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业户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营运货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与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点相比较)在我省注册登记在其名下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营运柴油货车,可按附表1标准申领补贴资金。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
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可根据补贴计算公式要求和附表1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补贴计算公式: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三)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不分车辆类型,可申领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二、补贴实施期限和对象
(一)补贴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补贴实施对象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是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是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是报废车辆应当符合上述补贴实施对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是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是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 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或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后及时向运营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一车一档”要求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档案管理工作。自文件应发之日始,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于每周五前将本周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情况按要求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或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后及时向运营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9日。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一车一档”要求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档案管理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始,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于每周五前将本周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情况按要求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四、补贴资金管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1比例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全面摸底,并将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摸底情况和拟报废车辆明细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各市县摸底计划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分配方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25年年底前按省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道路运输局分别于8月和12月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市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2次专项抽查,并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各市县资金补贴申请发放审核汇总情况和绩效评价一同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与国家部委印发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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