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海南澄迈商品房安居房买房补贴政策(时间+金额+申请)

导语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和发展动能,加大助企惠民力度根据省、县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澄迈实际,制定如下购房补贴政策。

  澄迈县商品住房、安居房购房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和发展动能,加大助企惠民力度,完善政策支撑,提振市场信心,助推商品住房、安居房销售形势企稳向好,增强县域经济发展韧劲,根据省、县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澄迈实际,制定如下购房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购房补贴适用范围

  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安居房,下同)并办理合同网签及备案手续的个人(不含企业、单位等),可按程序申请购房补贴。补贴发放以完成契税缴纳取得完税凭证为依据,按流程办理。

  (二)补贴标准

  1.普惠性补贴标准

  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6000元/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8000元/套。

  2.特定补贴标准

  (1)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购房补贴: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7000元/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9000元/套。

  (2)企业员工购房补贴:经我县招商引进并落户澄迈的企业在职员工,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7000元/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9000元/套。

  (3)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按现行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8000元/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10000元/套。

  (4)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10000元/套;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12000元/套。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解读

  (一)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合同备案;

  3.购房人在合同备案后10个自然日内将申请购房补贴材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相关购房补贴材料到县房管局代为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提交县房管局,并填写项目申请购房补贴汇总表。

  5.审核发放补贴。县房管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审核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房管局收到购房补贴资金后按契税完税证明支付给购房人。

  (二)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政策执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合同(撤销备案),重新购买同一项目新建商品住房的。

  3.已享受我县其他购房补贴政策的。

  (三)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3.户口簿;4.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5.付款凭证(预售项目购房款需存入监管账户);6.契税完税证明;7.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8.合同备案确认表;9.多孩家庭需另提供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等;人才购房需另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企业员工需另提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承诺书及社保证明等。

  (四)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时间截至2026年1月3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

  2.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并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3.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购房补贴,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后,如要办理退房,必须将购房补贴先退回到指定账户,摘要注明“2025年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退款(含房号)”,才能办理退房。

  (五)法律责任

  对开发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配合、伙同、协助购房人以及购房人本人利用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重复申请等方式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县房管局取消该套房屋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已申请未发放的其他购房补贴一律不予发放,相关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相关责任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政策内容由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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