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租房申请条件2025(居住地+住房+收入+财产)

导语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设定条件有多重方面,例如居住地、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等,具体一起来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条件一般应按下列要求设定:

  1.应当对申请对象居住地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当居住或工作于规定的城区或园区范围内。

  2.应当对申请对象住房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在当地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自用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可以就申请对象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提出补充要求。

  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13平方米。

  3.应当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收入状况应符合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有关要求。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区别设定,可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应当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规定要求。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予)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包括房产、地产、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等;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的实物财产要求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实物财产要求参照4.2.4 家庭财产的审核认定要求确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线可按照当地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普通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确定,市、县(市、自治县、区)应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合理确定当地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最低不应低于13平方米。

  5.可以对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协议)或持有当地营业执照或领取养老待遇;对户籍不在当地规定的城区或园区范围内的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可对其在当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设定要求;对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就业职工可以就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等作补充要求。

  4.2.2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存在住房困难开展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在当地有无住房、住房套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及申请人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等情况。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

  住房应包括申请对象名下的所有住房(包括居改非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非住宅房屋)。住房如多人共有,以不动产证载明比例面积或按人数平均计算的建筑面积认定其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具体住房统计范围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当地拥有自建住房或两套(含)以上普通商品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具体要求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4.2.3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要求开展审核认定。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其中,民政部门已经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群,不再开展收入状况审核;其他申请对象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审核认定。

  4.2.4 家庭财产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是否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开展审核认定。

  1.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

  (1)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2)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但有居改非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开办企业,且在企业中累计认缴出资额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在规定地域范围内拥有未实施报建的宅基地或国有住宅用地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但如存在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建设住房或用地为多人共有,无法满足申请对象家庭居住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认定符合要求,具体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3.申请对象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的类型、数量和价值明显超过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具体情形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的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4.2.5 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设区的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各区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整改,相关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推荐阅读:《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公租房房源配租查询入口,公租房申请指南(线上+线下),租金价格,联系电话,公租房货币补贴申请攻略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