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障房关于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最新消息2025

导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两部门印发《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具体详情一起来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规〔202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民政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琼民发〔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或经市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以下均称“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通过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对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因复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申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负责委托核对机构通过核对系统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结合核对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根据市县政府规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审核认定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资格;在认定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核对机构通过核对系统开展核对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

  第六条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第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要求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认定收入;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年满18周岁以上,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月收入可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可按零元计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2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按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无法提供基础数据进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收益的,按照当地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抚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等;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我省精简退职职工享受的补贴;

  (五)政府发放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临时、住房等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六)因病、因灾、因学以及住房困难而获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捐款,全部根据捐款用途开支后,剩余的捐款除外;

  (七)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八)高龄长寿老人津贴,养老服务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存在雇佣劳动或者规模经营的除外)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十)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十一)因公(工)负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器具辅助费;

  (十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三)生态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财产指申请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船舶、大中型运营农机具等;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财产按照以下规则认定计算:

  (一)实物财产

  1.房屋按照不动产证、所有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房产无不动产登记证的可按照购房合同认定),农村住房可按照宅基地证、报建材料等登记人认定;

  2.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经使用的月数×月折旧系数0.7%,新车购置价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购买时车辆市场价计算且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可参照车辆价值计算方式计算价值。

  (二)货币财产:

  1.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

  2.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

  3.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

  4.为医治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意外人身伤害一次性赔偿金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因公(工)负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计入家庭财产的范围。

  (三)其他财产价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的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第十条申请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申请对象应当签署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时,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委托文件、申请对象的书面承诺和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受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后,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将申请对象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核对机构;

  (二)核对机构按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通过核对系统向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推送核对报告;

  (三)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结合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根据市县政府规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对申请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对象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四)申请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复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补正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申请对象的工作单位、申请对象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协助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对象存在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驳回申请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在市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市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保密有关规定实施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违规使用和泄露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等信息,不得对核对工作产生的有关痕迹、记录及反馈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附件1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XX 核对机构:

  根据《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 XXX 等XX人次信息予以核对。我单位已取得该批次查询对象的授权,具体名单以提交的电子数据为准。

                                XXX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查询对象名单附件2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同意由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海南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相关通告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本人的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意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海南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全面、真实,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放弃申请和停止住房保障资格,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并自愿接受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或机构进行查询核对。被授权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相关经济状况信息的行为,均为本人的授权行为。本人愿意配合被授权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五、本承诺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经核对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内有效。若享受情况发生变化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签署授权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现将同意查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承诺签署意见如下。

  注:本授权书必须由申请人及全部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授权。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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