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的解读

导语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加方便我省缴存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业务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及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加方便我省缴存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中的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下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条“办理对象”明确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

  (二)第二条“办理条件”明确缴存人家庭在外省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缴存人家庭本年度已提取金额未达到本年还款额的,可办理约提业务。

  (三)第三条“办理方式”主要规定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办理渠道、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

  明确缴存人可申请变更提取比例和收款银行卡账户,以及终止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情形。

  (四)第四条“划款规定”明确了约定提取的方式、划款时间、提取额度、差额补提等具体情形。

  (五)第五条“诚信提取管理”明确了缴存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出现违规提取,需退回提取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是服务缴存职工的便利举措,不承担借款人的还贷义务。借款人应确保自身还款账户资金余额满足偿还贷款本息要求,以避免出现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划款延时等原因造成贷款逾期归还的损失。

  (二)《通知》施行前,缴存人家庭本年已足额提取的,本年度不可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应在次年再申请办理。

  (三)约定提取业务本月约提金额为借款人上个月还款金额,当年度(自然年度)实际划款金额少于实际还款金额(即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实际还款额)的,可在当年12月至次年1月期间办理补提。

  (四)需核实缴存人家庭该笔贷款在外省提取情况的,我局将联动外省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提取情况后再予以审核,核查时间不超过30日。

  五、惠民利民举措

  (一)实行“零材料”线上自主极简申办,职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和相关证明,即可随时随地、足不出户办理。

  (二)《通知》施行后,我省缴存人可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前无需每年申请提取,办事流程更加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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