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海南省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具体详情一起来看!
海口市产假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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