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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陪产假规定
海口产假规定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5-31 10:06:03
产假规定

海口婚假:13天

海口产假(女方):188天

海口陪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2.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4.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98天+3个月

2.其它产假: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3)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息一日;

(4)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5)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6)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7)额外增加产假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温馨提示: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海口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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