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导语 海口城乡居民参加的医保的,可以在定点机构进行报销,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

  海口居民医保保险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就医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医保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按比例支付。

  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

  (一)年度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

  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15万元。

  参保人住院治疗的,应当以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三)分担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门诊用药)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分担。

  1.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其中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特色治疗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病种不同,按住院分担比例支付或定额支付。

  3.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比例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4.“两病”门诊用药,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两病”门诊用药等保障政策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三)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城乡医保缴费入口、报销比例、定点医院、药品目录、异地医保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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