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禁养犬名单

导语 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进行通告。

禁养提示

禁养犬种数:41种。

禁养区域: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处罚措施: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禁养特征: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禁养名单

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通告如下,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禁养的烈性犬品种(41种)

1、藏獒(英文名:Tibetan Mastiff)

2、美国斗牛梗(英文名: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3、阿根廷杜高犬 (英文名:Dogo Argentino)

4、巴西菲勒犬(英文名:Fila Brasileiro)

5、日本土佐犬(英文名:Tosa Inu)

6、中亚牧羊犬(英文名:Central Asian Sheepdog)

7、川东猎犬(英文名:Chinese Chongqing Dog)

8、苏俄牧羊犬(英文名:BORZOI)

9、德国牧羊犬(英文名:German Shepherd dog)

10、牛头梗(英文名:Bull Terrier)

11、英国马士提夫(英文名:English mastiff)

12、意大利卡斯罗(英文名:Italian Cane Corso)

13、大丹犬(英文名:Great Danes)

14、俄罗斯高加索犬(英文名:Caucasian Ovcharka)

15、意大利纽波利顿(英文名:neapolitan mastiff)

16、斯塔福犬(英文名:Staffordshire terrier)

17、阿富汗猎犬:(英文名:Afghan hound)

18、波音达犬(英文名:Pointer)

19、威玛猎犬(英文名:Weimaraner)

20、雪达犬(英文名:English Setters)

21、寻血猎犬(英文名:Bloodhound)

22、巴仙吉犬(英文名:Basenji)

23、英国斗牛犬(英文名:Bulldog)

24、秋田犬(英文名:Akita )

25、纽芬兰犬(英文名:Newfoundland)

26、贝灵顿梗(英文名:Bedlington Terrier )

27、凯利蓝梗(英文名:Kerry Blue Terrier)

28、中华田园犬(英文名:Chinese rural dog)

29、大白熊犬(英文名:Great pyrenees)

30、罗威纳犬(英文名:Rottweiler)

31、马里努阿犬(英文名:Belgian Malinois)

32、杜宾犬(英文名:Doberman Pinscher)

33、拳师犬(英文名:Boxer)

34、沙皮犬(英文名:Chinese shar pei)

35、昆明犬(英文名:chinese kunmin)

36、松狮犬(英文名:ChowChow)

37、大麦町犬(英文名:Dalmatian)

38、伯恩山犬(英文名BerneseMountainDog)

39、灵缇犬(英文名Greyhound)

40、坎高犬(英文名:kangal)

41、美国恶霸犬(英文名:American bully pitbull)

42、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养犬区域划分

海口禁止养犬区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

(二)公共交通候车(船、机)室,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区域。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旅游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等。

以上禁止养犬区,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注意:海口重点管理区也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点击查看具体措施和要求

具体处罚措施

违反《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具体的处罚规定措施

政策有效期

禁养犬名单通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禁养区域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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