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 年的。
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 年”的限制。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 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 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 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 年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 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 年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本项第1 目至第4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
孤儿或年龄届满2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
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 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5元(含)。
住房困难条件:
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或者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含)。
财产值条件:
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 元(含)。
1、申请审批表、书面承诺;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已达结婚年龄但未婚的人员填报个人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申报情况表;
4、申请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申报情况表;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申报表、(如工资为银行代发的,提供银行流水清单;已退休人员提供银行卡养老清单;
6、申请家庭居住情况申报表、社区居住证明(网格登记);
7、申请人社保情况申报表、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8、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 保留);
9、以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条件申请的提供相应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10、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1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12、有汽车的人员,提供购车发票购车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13、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提交保留)。
海口各区对应各街道办理!
申请人在政府服务窗口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窗口受理→街道办初审:入户调查、公示,作出初审意见→区保障中心:审查、公示、核准→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备案→区住保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通知书→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人列入配租轮候,(已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向区保障中心填报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书→区保障中心核算补贴发放表并挂网公示→与申请人签订补贴协议→区保障中心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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