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调查。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审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入户核查工作,接到异地核查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三)经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到佐证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
(四)经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五)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
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特困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基本生活费每月10日前实行社会化发放。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左右。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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