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有多少?

导语 房屋征收后,选择调换安置房,在等待安置房选房期间,临时安置补助有多少?本文为你解答。

  海口住宅类房屋征收调换安置房

  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相关补助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

  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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