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口安居房政策
导语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居房申请条件、配售方式等信息。
海口安居房政策
实施时间: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申请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 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 年 4 月 28 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 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 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 年 4 月 28 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 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 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 个月 (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900 天(含)以上,且家 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含)以 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36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 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 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 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 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 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 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 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 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 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 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 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 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 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 (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 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 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 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 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 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 算。2020 年 4 月 28 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 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 2020 年 4 月 28 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 含二手房和已转让的住房。 第十四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 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 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 28 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 限购一套”。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 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售方式
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
住房保障实施机 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 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 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 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 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
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 15 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确需转让的,应当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转让。 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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