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低保领取条件
导语 根据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海口最低i生活保障领取条件已公布,具体条件如下。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条件
(一)家庭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我市户籍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海南省户籍居民。
2.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单独提出申请:
1.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市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2.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病患者,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要求。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实现城乡、区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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