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在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足其他条件可以在海口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同住房贷款额度不同。
办理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含贴息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申请时,单位缴存职工已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足额缴交12个月(含)以上;且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3.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信用良好;
5.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7.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购买新建及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8.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9.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贴息贷款:须同时符合商业贷款办理条件。
(三)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受委托银行与卖方贷款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业务;
2.交易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住房原贷款。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应不低于卖方贷款剩余本息,否则卖方需将超额部分提前还贷;
4.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出具提前结清贷款及“带押过户”的书面文件,若卖方贷款的借款人非售房人时,还须取得卖方贷款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文件;
5.卖方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逾期及在途业务等情况;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商转公”贷款,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2.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3.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4.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办理材料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注意:建议在办理前再次确认是否有更新或变化。
委托代办
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渠道:
(线上)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受委托银行网点。
一、线上办理:
1.借款人登录海易办APP或海南政务服务网,根据页面提示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期间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的,需进行配偶授权;
2.借款人登录海易办APP或海南政务服务网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个人征信授权书;
3.受委托银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4.借款人线上面签并签署合同及抵押书文件;
5.受委托银行落实担保;
6.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借款合同及借据、借款人还款等。
二、线下办理: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受委托银行网点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柜面递交申请材料;
3.受委托银行受理(含预签订借款合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4.受委托银行落实担保;
5.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6.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借款合同及借据;
7.贷后管理。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及商转公贷款。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且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可贷额度。
四、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且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注:具体额度以实际为准。
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3.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海口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
5年以下(含5年):2.35%
5年以上:2.85%
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
贷款期限为1年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二套房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三套房
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偿还计算方法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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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
贷款回收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要求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用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和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3个月(不含)以下的,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不受逾期期数限制。职工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可暂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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