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省高血压糖尿病城乡医保保障对象及用药规范

导语 海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通知,明确两病门诊用药也可纳入医保保障范围。

  海南省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保障对象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经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临床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在门诊采取相应药物治疗,但未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两病"患者。

  用药管理

  1.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海南省高血压、糖尿病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两病”药品目录)执行。

  2. 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应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为“两病"患者开具门诊用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釆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在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药,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 对“两病”患者门诊使用的降血压、降血糖的用药,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釆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4.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医保支付价格变动和“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负担等因素,“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及待遇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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