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房面积
导语 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进行相应规定。房屋征收后怎么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为你解答。
海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房屋
《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或是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本市单位公有住房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经相关部门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经单位同意补足相应房价款的,也将按照规定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职工所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规定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规定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非本市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调换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差价款,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货币补偿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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