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导语 海口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满足相关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等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安居房从5月7日起开始申请。

  海口安居房申请时间

  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5月7日起启动试运行,暂定试运行时间至5月31日,试运行期间,各区行政审批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审批系统上线前,各区服务窗口以受理申请材料为主,受理标准为要件齐全。

  申请地点

  海口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申请方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当前我局正在加紧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将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等工作。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安居房】可获海口安居房申请入口/材料(申请表)/办理地点(上班时间/电话)、公示时间、审核结果查询、买房价格/户型面积、安居房房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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