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海南三亚市中考加分政策(附申请材料下载入口)

导语 三亚市202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公布,具体详情一起来看!

  七、招生录取

  (一)录取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中招投档总分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

  1.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省中招办分别划定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不含自主招生)的录取以及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的录取不得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

  2.设置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省一级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科目等级均达到C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含)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我市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综合评价需达到C等(含)以上。

  3.投档同分排序规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按中招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向招生学校投出达到各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

  (2)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

  (3)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

  (4)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

  (5)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6)如前5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

  (7)以上条款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

  4.严格限制退档操作。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二批次招生的非公费生计划,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前不予退档。

  (二)招生范围

  1.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

  (1)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有关省直高校附属中学(以下简称省属中学)、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以下简称国际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和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可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

  (2)除公费生计划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招生计划未录满),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由省中招办在补录阶段跨市县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并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比例。

  2.严格区分考生学籍和就读年限条件。

  (1)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以及省属中学面向全省招生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均为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考生。我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均为在三亚市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应届毕业生。

  (2)省属中学分配到我市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应届生,或非我市户籍但在我市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3年的应届生。

  (3)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全职引进在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E类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具有我省户籍并在我省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一年的,纳入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招生范围。

  (4)学籍和就读年限不符合上述第1、2、3项规定条件的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录取。

  (5)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如果选择以户籍地报考户籍所在地的普通高中(含户籍所在地的省属中学,但海南省国兴中学除外)列入报考学校单列计划招收对象范围。如果以户籍地报考海南省国兴中学,则和以学籍地报考该校无差别。

  (三)招录办法

  招生录取工作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1.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单列计划”“民族班”等计划的录取。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或“实验班”“国际班”“民办高中公费生”等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以及各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投档总分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提交至省中招办进行审核。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或调整至下一批次录取,其中单列计划未完成的,调剂到统招生计划中录取。单列计划分数线不得低于该学校在本省或本市县统招录取分数线。

  (2)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招录对象为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海南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考生父母须有一方为海南省户籍的黎族、苗族、回族,考生民族成份须与其父母一方民族成份一致。其中海南中学50名,海南省国兴中学200名,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50名,具体按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占招生总数的80%,户籍在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符合条件录取的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待遇。

  (3)海南省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除外),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4)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确定。

  2.面向本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面向本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出档(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由省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进行录取,并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三亚市第一中学继续招收2个少数“民族班”学生100人,限招三亚市户籍的黎族、苗族、回族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通过且在我市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并就读满2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市的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生”,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我市“指标到校”计划只分配到农村和城乡结合区初中学校(含民办),“指标到校”只录取有学籍在我市同一学校初一至初三年级连续3年且就读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录取时设置不高于本校统招分数线的90%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我市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上线的考生,录满为止。

  3.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计划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和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的10%,(其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规模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6%以内)。自主招生计划要面向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1)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学校统招生的招生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审批地市县。即:省属中学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并就读满2年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我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具有本市初中学校八、九年级就读满2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可享受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或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也可列入为省属中学或三亚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招录对象。

  各普通高中学校制定自主招生方案要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监督方式等,于5月16日前上报自主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

  (2)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统一安排在5月24日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测试时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公平公正,落实安全保密要求,落实材料管理要求。学校自主招生组织实施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要原件保存;体育、艺术类考核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各类材料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以备查。

  (3)杜绝徇私舞弊,对自主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普通高中学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依规依纪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招生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1:1.2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入围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6月12日前报市中招办,市中招办汇总后报省中招办备案。参加了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经公示合格入围的考生视同为填报了该校自主招生志愿,在该校所属录取批次中,按普通高中招录规则先于统招生投档录取。在中招管理系统中,这部分考生的志愿将被自动设置成已填报了相应学校的自主招生志愿,且不允许考生再修改或取消该自主招生志愿。学校应将此项政策要求通过报考承诺书或知情同意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参加本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并要求考生和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强化考生诚信报考意识。

  (5)自主招生的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30%,其他自主招生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60%,学校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并在自主招生方案中予以明确。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列入第一批次录取,其他计划安排在第二、三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则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二批次录取的招生计划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向社会公布。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第二批次未完成录取,则剩余计划在第三批次继续录取,在补录阶段,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中招办批准后,可跨市县招生,并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比例。

  (2)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考生签订提前录取协议,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3)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中招办组织补录。补录采取计算机网上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投档录取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由省考试局另行发布。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完成新生补录手续,之后不得再录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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