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海南公租房怎么确定申请人?
导语 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确定
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作出规定。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分户登记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未婚、离婚或丧偶、独自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员可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下列人员一般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1. 已成年但未分户登记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无论是否共同居住,一般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 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 现役义务兵;
4.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5. 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4.1.2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
4.1.3申请对象应如实申报其拥有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同意或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及保障资格年度复核。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开展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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