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导语 海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流程、贷款条件、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本金、贷款担保、保险、贷款发放、贷款回收

  一、根据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担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人保证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以房屋做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取保证人做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银行监管,并接受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1)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凭证的情况。

  (2)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不得有转让、出租、馈赠。

  保险

  借款人可以自愿购买保险。

  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质)押手续后,致函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资金当日发放贷款。

  贷款回收

  一、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偿还方式:

  1、用住房公积金还借款的,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二、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1、原委托中心代扣公积金偿还借款的,当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在还贷户上补充足额资金。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应按时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户。

  三、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及时收回本息。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委托扣款日将款项转账到受委托银行,并由受委托银行当日将该款项转到借款人的还贷账户上。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六、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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